关于印发《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的通知
2023- 10- 13 14: 48: 52 来源: 省局质监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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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的通知

鲁牧质科市字〔2023〕10号


济宁、德州、聊城、菏泽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为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效率,我局制定了《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环节

济宁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的蛋鸡养殖企业。

二、监测时间

2023年12月底完成监测任务。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监测品种

鲜鸡蛋。

(二)监测数量

各市具体监测数量和各检测机构承检任务数量见附录1。抽检应涵盖所有养殖规模的蛋鸡养殖场,原则上存栏量在2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占抽检任务量的10%,存栏量在2000~10000只的养殖场占抽检任务量的80%,存栏量在10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占抽检任务量的10%。

(三)抽样要求。

同一鸡舍最多抽取1批次样品,同一个养殖场最多抽取5批次样品。

1.快检:每批样品的抽样量为6枚鸡蛋,从同一鸡舍内的笼架上随机抽取,妥善封装,做好标识,并填写《鲜鸡蛋快速检测抽检单》(见附录7)。快检组在快检抽样的同时,须提前抽取同批次18枚鸡蛋样品,做好封签,置于养殖企业蛋库,并告知养殖企业妥善保管。

2.监督抽检:抽样要求参照《山东省畜产品监督抽检抽样指导原则》(见附录6)执行,抽样单和封签上应当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抽样组如果对提前封好的18枚鸡蛋样品有异议,可以从鸡舍重新抽取18枚鸡蛋样品。

3.如果抽样后48小时未接到通知,养殖户可以自行处理提前抽取的18枚鸡蛋样品。

四、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原则)

(一)快速检测

1.快检检测时应做平行样。所有快检样品应标注检测样品编号并留存。检测完毕,样品应置于-20℃保存,并带回实验室本部,样品留存时间由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确定。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随机抽查,并确证结果。

2.筛选项目为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甲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氯哒嗪)、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

3.承检机构应对选用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试剂空白、样品空白、添加回收等进行验证,验证应有记录,并形成评价报告。

4.结果判定

原则上按照确证检验确定的判定值的1.5倍进行判定。

(二)确证检测

1.检验项目及其检测方法见附录2。

2.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

3.结果判定

原则上按照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按照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判定值判定(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五、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一)抽样单位

被抽样市有关人员负责抽样,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抽样器具。

(二)承检机构

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牵头汇总单位和疑似阳性样品确证单位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六、检验结果报送和异议处理

(一)疑似阳性样品的处理

如果在快速检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阳性样品,检测机构须在3小时内通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通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检。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启动监督抽检程序,由当地至少2名执法人员对涉事养殖企业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抽样工作须在接到疑似阳性样品通知后12小时内完成抽样)。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快检任务承担机构应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抽样。抽样方法见附录6。监督抽检时对涉事企业的养殖规模、鸡蛋产量、产品去向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以便产品追溯。同时将确证不合格的风险如实告知生产企业:如果检测结果最后确证为不合格,生产企业须将涉事产品召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疑似阳性样品的确认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疑似阳性样品的确证工作。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对疑似阳性样品进行抽样后须在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须在接到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三)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被抽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省畜牧兽医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七、抽检结果汇总及总结分析报告

请各检测机构于12月1日前将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抽检结果汇总格式见附录3(所有样品),初筛阳性的样品还需单独汇总,汇总格式见附录4,总结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和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抽检结果总体情况。

(三)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检的养殖场规模、蛋鸡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四)抽检结果分析

1、不同地区比较。

2、不同品种(蛋鸡品种)比较。

3、不同检测项目比较。包括试剂盒的生产厂家、方法灵敏度(检测限、定量限)、判定值的确定等情况。

4、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

5、抽检中的工作亮点。

6、原因分析。

7、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注意事项

(一)抽检单位应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任务严肃认真,证件齐全,确保抽检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抽样单可参见附录5。

(二)各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判定原则。

(三)未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

(四)各承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配合好抽检工作,按时报送抽检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

(五)被抽样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和任务承检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方案前须与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沟通各地市抽样时间。

(六)本方案中未列出而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按照《山东省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鲁牧质科市发[2020]7 号)执行。

九、联系方式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赵学峰

联系电话:0531-51788771。

电子邮箱:sdxm0531@163.com


附录1:各市具体抽样数量及承检机构

附录2: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附录3: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录4:初筛阳性结果汇总表

附录5: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

附录6:山东省畜产品监督抽检抽样指导原则

附录7:鲜鸡蛋快速检测抽检单


附录1-7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