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3-00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年度计划
发布时间: 2023-02-07 有效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 02- 07 15: 29: 12 来源: 省动卫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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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机制,提升全省动物诊疗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摸底、整顿和规范化建设,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提升从业服务水平,力争2023年底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基本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业化、诊疗规范化、管理制度化”,促进全省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标准

(一)做到诊疗机构合法化。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及其开设的分支机构,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依法在规定诊疗活动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做到执业人员专业化。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配备相应数量的经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其中动物诊所应配备1名以上、动物医院应配备3名以上),并依法备案。要定期进行执业人员专业知识、生物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培训,支持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升执业兽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做到动物诊疗规范化。

1.规范场所与布局。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动物诊疗场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200米;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场所地面应当平整、硬化,适合清洗消毒;动物医院不少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不少于60平方米;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且与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2.规范设施与设备。动物诊疗机构须具有与其诊疗规模相适应的诊断、检验检测、治疗、隔离、消毒、冷藏、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诊疗废弃物处理要有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设施设备。动物医院必须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并配备与此相适应的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对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修。

3.规范诊疗与管理。动物诊疗机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执业兽医师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规范开具兽医处方并签名,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时,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或打印出纸质处方进行签名或盖章;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并规范填写,病历要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资料,病历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等,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诊疗废弃物交由签约的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动物诊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备案表、人员健康证明、诊疗服务项目及收费价格、监督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并按规定履行收费告知义务,规范诊疗行为和收费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到日常管理制度化。

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动物诊疗规范、兽医处方管理、废弃物废水管理、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年度诊疗情况报告等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和考核,安排专人定期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落实到位。

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擅自治疗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等工作。

3.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制度,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毒麻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兽药。

三、许可管理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许可管理,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当地要建立审管衔接和沟通机制,确保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组织做好监管工作。对新公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1年后,仍未到达规定条件的,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案源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强化联合监督检查,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执法效能,确保动物诊疗机构依法依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3年2-3月)。各地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辖区的组织发动工作,并对动物诊疗机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确保将已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请各市如实填写《动物诊机构情况统计表》(附表1)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4月15日前报省动卫中心。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3年4-9月)。各地要根据山东省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要求(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有关要求,分类指导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逐条逐项落实,按照进度计划组织开展评估,对未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0-11月)。各市要根据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总结,内容应包括诊疗机构数量,已指导落实数量、达到要求数量和未达到要求的数量,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局。省里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工作情况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单位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序时进度扎实推进。要加大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或以告知书、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宣传告知,督促指导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强培训教育。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渠道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班,引导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从业人员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熟知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规范从业行为。要通过开展执业兽医诊疗竞赛及专业知识培训等提方式,切实提升执业兽医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诊疗许可管理,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依法依规落实动物诊疗各项规定,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联 系 人:李师军

联系电话:0531-51788655

邮    箱:sd87198607@163.com


附件:1. 动物诊机构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要求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2月7日

附件1-2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