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3-006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20 有效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3- 06- 20 10: 47: 56 来源: 省动卫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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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0 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犬只产地检疫工作,有效防控犬只人畜共患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防疫责任。从事犬只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犬只动物防疫工作,承担犬只防疫相关责任。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应当提前进行检疫申报。各地要充分利用新媒体、门户网站、巡查宣讲以及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犬只疫病防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及守法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犬只免疫管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见附件1,以下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要标识狂犬病免疫室或免疫区,公示免疫程序、免疫人员、免疫价格及监督电话。免疫点应当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的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上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规范犬只产地检疫

(一)认真开展犬只产地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等,切实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犬只检疫申报受理后,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申报材料,结合临床检查情况,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真填写产地检疫记录。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三)公布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按照相对人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程序确认公布。取得资质认定(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明,审核通过后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公布。其他具备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附件2)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见附件3),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初审,合格的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确认公布。犬只产地检疫时,需要进行疫病病原学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出具。

各市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辖区内确认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见附件4),分别报省动卫中心(sddjjc@163.com)和省疫控中心(1752058646@qq.com)。第一批确认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名单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上报。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各地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发现犬只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疫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发现病死犬只,应当监督货主及时按照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联勤联动,对风险高发区域、高发环节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主动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重点打击犬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非法处理、违规调运犬只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设置确认参考条件(试行)

          2.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确认参考标准(试行)

          3.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申报材料

          4.市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确认统计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4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