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3-00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时间: | 2023-06-08 | 有效性: |
2023- 06- 08 16: 12: 44 | 来源: 省局政法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
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鲁牧政字〔2023〕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各相关承接饲料生产许可审批的单位:
最近,省局在饲料生产企业许可现场核查、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严格执行法规规章的规定、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记录流于形式,有的县(市、区)监管执法部门工作衔接不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两方面主体责任,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饲料企业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饲料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各相关承接饲料生产许可的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各审批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检查企业履责情况,督促企业查漏补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书面通知企业予以整改,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二、严把饲料生产许可准入关
各审批单位开展饲料生产许可工作时,务必做到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及省局有关“放管服”规定。要认真审核材料,确保材料的内容真实、格式规范、清晰。要严格对企业的申报事项进行现场审核,对照《现场审核表》条款逐一核查,尤其是核对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是否专职,对化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现场操作考核、法规制度熟悉程度考核,严厉打击企业借人帮忙问题。
同时,对已获证企业在续展换证、增加生产线等现场核查时,要将企业制度、记录、安全生产等日常执行情况作为现场核查的重要内容,省局将在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表条款范围内,筛选部分条款作为许可现场核查时的重点抽查内容(具体条款单独印发)。
三、强化监管执法衔接联动
(一)加强行业日常监管。一要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市、县分工建立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积极推进智慧畜牧平台检查记录电子化。档案内容包含许可申报材料及打分表、企业许可条件变化备案情况、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生产等检查记录、产品备案信息、饲料生产统计数据信息等方面内容,以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定期开展专项实施检查。各市县监管部门应在企业获证后第二、第四年度内分别对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7〕4 号)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打分。今年,集中利用6-7两个月的时间,各市要组织对辖区企业按照鲁牧饲药发〔2017〕4 号要求,再组织开展一次规范实施情况普查,对评分低于 60 分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及时将专项检查打分分值低于75分的企业名单汇总报省局和相关地方审批单位。三是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安全隐患大的产品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肃查处假劣产品。
(二)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查处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饲料中非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查扣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饲料原料和产品。坚决取缔僵尸企业和无证生产企业,对超范围生产以及许可证件过期、更换生产设备和迁址等未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强化审管联动。各审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动,采取定期会商、联合检查等形式,将许可审核信息、监管信息及时推送共享,对许可审查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严重弄虚作假、伪造生产检验记录或无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线索反馈监管部门;发现日常监管人员履职不当、打分弄虚作假或检查分值虚高的,要及时反馈省局政法处和饲药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许可现场核查人员核查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将线索反馈相关审批单位,对违法企业实施联动限制,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不符合发证情形的企业名单反馈相关审批单位,各审批单位在违法企业案件结案前、违规企业整改合格前,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
(四)全面落实监管执法无缝衔接。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查处的,要及时将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同级执法部门、抄报上级行业监管部门(上级督办件除外)。执法部门对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要认真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监管、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上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对未能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各市定期专项检查情况请及时汇总报省局政法处和饲药处。
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孔凡德 0531-51788857
电子邮箱:sxmsyjzfc@shandong.cn
饲料兽药处联系人:赵洪山 0531-51788879
电子邮箱:sxmsyjsyc@shandong.cn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6月8日
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 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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