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4-01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4-11-27 | 有效性: |
2024- 11- 27 09: 55: 17 | 来源: 省局动卫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为切实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山东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为便于理解文件精神,现将主要关注热点解读如下:
一、哪些实验室需要备案?
答:文件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不包含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军队实验室。”包括兽医系统实验室,科研院所、高校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检测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等企业自建的兽医实验室等均需要备案。
二、到哪里去备案?
答:实验室到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需要填报《山东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提交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建筑布局平面图和功能区布局图、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主要是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实验室发生哪些变化,需要重新备案?
答:实验室名称、地址、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其中,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包括跨区域或在本区域内迁址、更换楼层等;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发生变化包括从高等级变为低等级、从低等级变为高等级。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实验室负责人是指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实验室主任等;实验室平面布局指实验室主要功能区、辅助功能区、隔离区等的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室活动范围是指实验室开展试验的疫病种类、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等。
五、实验室不再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监测活动了,是否需要注销备案?
答:已经备案的实验室不再从事实验活动的,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交回备案凭证,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副主任、二级研究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