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5-00674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5-11-10 发布日期: 2025-11-10
发布机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统一编号: SDPR-2025-0490003
标  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牧动卫发〔2025〕7号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5〕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对《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11月10日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监督管理,预防、控制规定动物疫病发生,维护无疫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准入申请

第一条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的,货主应当在启运3日前,向无疫区输入地(或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输入(过境)申请。

第二条  申报易感动物输入申请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输入易感动物用于继续饲养的,还需提供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

输入易感动物用于屠宰的,还需提供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规定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病原学检测报告)。

第三条  申报易感动物过境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入境、出境通道和过境路线。

第四条  易感动物输入(过境)需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https://lmy.shandongxm.cn:8060),同时上传相关原件的照片或彩色扫描件。

第五条  易感动物进入无疫区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一)调运前30天内,输出地养殖场未引进过易感动物,且未发现规定动物疫病。

(二)调运前3个月内,输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三)动物未出现规定动物疫病临床症状。

(四)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需规定动物疫病抽样检测合格。

(五)用于屠宰的易感动物应满足调运前易感动物在输出地养殖场内饲养3个月以上,生长期低于3个月的易感动物满足一个生长周期。抵达目的地后,应当24小时内完成屠宰。

(六)运输易感动物的车辆需采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饲料、垫料、排泄物等抛洒遗漏。运输动物、饲料、垫料、排泄物等车辆和笼具,应当在装前卸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无疫区输入地(过境的由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货主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输入(过境)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查单位在系统中签发《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输入(过境)易感动物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指定进入无疫区指定通道和途经路线。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还需按《山东省输入易感动物隔离场所管理办法》指定动物隔离场所。

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由审查单位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建立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申请信息沟通机制和联查联动机制,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申请后,相关信息将推送至指定通道、动物隔离场所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八条  无疫区易感动物输入、过境记录和监管记录,应至少保存24个月。

第九条  在受理货主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申请的过程中,输出地、输入地或途经地发生规定动物疫情时,暂停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无疫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受理准入申请,已经取得的《通知单》自动失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已经启运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应当强化监督检查,禁止输入(过境)无疫区。

第二章 输入监管

第十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当由指定通道进入,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随货出示《通知单》、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应当在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签章予以放行。经检查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输入无疫区用于屠宰的易感动物,应当在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接受检查、检疫。证物相符且经检疫合格的,签章予以放行。经检疫不合格或证物不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通知单》和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数据或者纸质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应当在指定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疫情监测。隔离后需要转运的,经检疫合格,由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出具动物检疫证明;隔离后不需要转运的,经检疫合格,可直接混群。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由发现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章  过境监管

第十六条  运载易感动物过境无疫区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通知单》中指定的入境和出境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在无疫区停留不得超过12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超时停留的,应当向停留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延时。

第十七条  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随货出示《通知单》、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经检查合格的,签章予以放行;不符合过境要求的,不准进入。出境时,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备。

第十八条  易感动物过境所涉及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监督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由指定通道进出。

第十九条  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弃置、处理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过境无疫区期间,不得卸载、出售、馈赠或者抛扔易感动物。

第二十条  发现运载工具、包装物和容器可能途中撒漏的,途经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无法采取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未办理准入手续、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未经隔离检疫、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由发现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输入无疫区用于展览、演出、比赛和研究实验的易感动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建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申请单

          2.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输入(过境)易感动物通知单

          3.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落地报告记录表


附件1-3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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