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6- 10- 22 16: 50: 09 来源: 省局屠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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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监管,提升基层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畜牧局组织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各界可通过纸质件邮寄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请注明修改理由,并附具提出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1日。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省畜牧局屠管处338房间(邮编:250100)

电子邮箱:sxmsyjtg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88895


附件: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6年10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畜禽屠宰生产技术水平,落实风险防控和食品安全精准监管措施,促进从业主体自律进步,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管理的各类畜禽屠宰厂(场)。

第三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畜禽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畜禽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分级认定及监管工作,组织跨部门会商、认定结果复核、异议处理。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审批许可、人员设施调整、屠宰生产统计、日常监管、监测抽样、违法行为查处等质量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建档归集工作,并承担分级工作的初审、现场核查、标志牌发放与收回工作。

第四条  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量化评级、鼓励引导、精准监管、信用赋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与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及承担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职能的单位,应积极参与支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工作,实现分级认定汇集各方合力、分级结果互通共享。

第二章   等级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在产畜禽屠宰厂(场)的产量规模、生产技术条件、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安全生产风险和信用情况,对畜禽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三个等级。停产或未投产等未开展畜禽屠宰实际生产的暂不评级,统一归为D级。

第七条  畜禽屠宰厂(场)分级评分认定表(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划分等级:

(一)评分80(含)分以上的,为A级;

(二)评分60分(含)至79分的,为B级;

(三)评分60分以下的,为C级;

(四)畜禽屠宰厂实际控制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涉及刑事违法案件的,以及其他无法提供资料评定分数情形的,不评分直接认定为C级。

A、B、C三级分级比例由各市统筹确定,应当鼓励进步、促进优胜劣汰。

第八条  畜禽屠宰厂(场)分级认定有效期最长为5年。

新建畜禽屠宰厂(场)投产满3个月后即可开展认定分级。

实行畜禽屠宰厂(场)分级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畜禽屠宰厂(场)等级认定满一年以上,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调整升、降等级的,可以重新组织评分认定。

第九条  畜禽屠宰厂(场)生产设施设备提升改造、产品质量稳定、内部管理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或者市场竞争力较强、新产品开发成果显著,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典型示范的,可以向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原认定等级升级申请。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屠宰统计年报、群众举报反映信息、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经集体会商,可以提出对部分畜禽屠宰厂(场)原认定等级进行降级调整。

第十条  畜禽屠宰厂(场)分级认定工作采取“县级初评建档、市级认定公示、省级汇总公布”的流程。

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畜禽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年度调整及公示工作,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统计表(附件2),会商确定后,省、市两级在政府部门网站和鲁牧云平台公布等级认定结果,供公众查询,受理意见建议。

第三章   等级标志与分级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等级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后一个月内,指导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畜禽屠宰厂(场)制作更换“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标志牌”(样式要求见附件3,材质不限)。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将分级标志牌悬挂在大门口、办公楼一楼大厅,或者屠宰车间门口等显著位置。

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畜禽屠宰厂(场)分级认定结果在鲁牧云平台更新标注。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厂(场)悬挂分级标志牌不符合相应等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改正的,按程序予以动态降级处理,或者汇总到下一年度等级认定信息。

对升级、降级或注销等级的畜禽屠宰厂(场),由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指导调换标志牌。

第十四条  畜禽屠宰厂(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未采取措施排查、消除的,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认定等级,并对被降级的屠宰生产主体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畜禽屠宰厂(场),应当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精准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监测抽样工作,重点放在B、C级的畜禽屠宰厂(场)。

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认定为A级的畜禽屠宰厂(场)免于抽查,或者每年可以随机抽查1次;对B级畜禽屠宰厂(场),每年可以随机抽查1-2次;对C级畜禽屠宰厂(场),每年可以随机抽查3次及以上。

第十六条  对A级畜禽屠宰厂(场)积极宣传推介,鼓励引导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

除风险预警监测和上级指定抽查外,采取网上核查、信用检查等方式,推行“非必要不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十七条  对认定等级为C级的畜禽屠宰厂(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加监督检查、监测抽样频次。

对严重失信的畜禽屠宰厂(场),依照规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其他参与等级认定人员,在组织开展畜禽屠宰厂(场)量化分级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党纪国法,建立书面档案资料和记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分级结果应用,在行政审批、项目用地、资金信贷、全链追溯、品牌推介等方面予以分类施策,引导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畜牧强省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9日。原《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鲁牧屠管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评分认定表

        2.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统计表

        3.山东省畜禽屠宰厂(场)分级标志牌格式


附件1-3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