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5-0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 2025-07-31 有效性: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的通知
2025- 07- 31 11: 08: 00 来源: 省局动卫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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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区域化防控的通知

鲁牧动卫字〔2025〕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2025年工作计划》(东部区联防办〔2025〕1号)和《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东部区联防办〔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动物疫病风险监测评估

各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分片包保机制,坚持开展非洲猪瘟包村包场排查和入场采样监测,加大养殖密集区、农贸市场、屠宰场所等高风险区域排查监测力度;要密切关注当地天气变化和疫病流行情况,结合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加强疫病监测及数据分析研判,适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疫情形势会商,预警疫情风险,研判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供给形势;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第821公告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做好监测排查、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鼓励生猪饲养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强非洲猪瘟第三方实验室管理。

二、做好生猪跨区域调运监管

各市要按照《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规范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入管理,完善跨大区供鲁生猪养殖企业信息库。各市要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值守,加大查证验物力度;要严格落实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贩运经纪人管理,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指导养殖场(户)和贩运人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落地报告制度,合法合规调运生猪。发现调运轨迹异常、非法调入、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线索,各市要及时通报给调出地,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开展动物检疫便民便捷服务

自2025年12月1日起,东部区六省(直辖市)间调运的产品全面开展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实现动物产品A证信息互联互通。开展省际指定通道“暖心驿站”建设,优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便民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等待时间,配备免费饮用水、风油精等物品,为运输车辆提供加水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司机休息室,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

四、推进区域化管理和产销对接

各市要以无疫小区建设为抓手,推进非洲猪瘟等多病种无疫小区建设,支持加快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积极探索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畜间人兽共患病的区域防控,做好炭疽高风险地区免疫,加强牛羊调运监管和追溯管理。要强化“十五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与分区防控的结合,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生猪的标准化养殖、专业化繁育、全产业链发展。要引导相关协会、商会、品牌联盟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博览会、网络销售等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跨区域畜产品数字化、品牌化赋能,推动产品优质优价。

五、督促落实清洗消毒措施

各市要指导生猪养殖、屠宰和经营等场所科学选择药品,重点做好生猪圈舍、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场、交易市场、运输车辆等场所和设备的清洗消毒工作。对出现生猪发病、死亡的场所,要指导扩大消毒范围,增加消毒频次,提升生物安全防护能力。9月份和11月份,集中开展全省清洗消毒活动,突出养殖、运输、无害化等环节,全面提升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六、抓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

各市要加强动物防疫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同时加强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一旦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要严格按照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一时间按程序进行快报,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做好疫区和汛期受灾地区及时收集死亡生猪,按要求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要转运至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或合理选择深埋地点,规范做好暂存和深埋处理,严防病原外溢和污染环境;要强化生猪检疫、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监管,严防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各市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疫舆情监测,及时发现不实信息,防止过度炒作,避免引发行业和社会恐慌。

七、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与东部区其他省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协同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和联合会商,协同处置疫情。适时组织开展省际指定通道联合执法,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跨省调运行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党建联盟合作,协同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八、强化政策宣传引导

积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面向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做好指定通道管理制度、生猪“点对点”调运等分区防控政策措施以及动物检疫便民服务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增强防疫主体责任和防控意识,为推进东部区分区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印发后,原《关于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8号)不再执行;此前文件中有关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生猪调运相关要求根据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情况适时调整。


省畜牧局联系人:

动物卫生处  纪新元  0531-51788872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徐启杰、梁俊文  0531-51788661


附件: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协调,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根据东部区分区防控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跨大区调入管理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2025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1月30日止。

(二)区域:东部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以外省份。

(三)范围:东部区以外省份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及屠宰用生猪允许调入;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我省育肥。

二、调运条件

(一)东部区外申请生猪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养殖档案规范;

3.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无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过去3年内未出现强制免疫抗体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情形。

(二)省内接收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当是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调运方式

(一)东部区外养殖企业拟调入我省饲养用生猪的,首次调入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经养殖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东部区外已通过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的养殖企业无需登记,随货附带农业农村部对应公告即可。

(二)东部区外养殖企业拟调入我省屠宰用生猪的,不再要求进行登记。

四、加强供鲁生猪调运管理

(一)由省外调入生猪时,除按照本细则执行外,还需按照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管理规范和隔离场所管理办法要求,在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https://lmy.shandongxm.cn:8060/)中提前进行申请,携检疫证明经由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后进入,并做好落地报告和隔离检疫。

(二)东部区外养殖企业可在输入易感动物申请单填写时,在检测报告上传位置同时上传盖章版《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照片或PDF格式文件。

(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登记在案的大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所在省份、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省内接收企业(养殖场)等信息通过山东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运输管理→点对点备案登记”模块录入信息登记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在“供鲁生猪企业查询”页面(https://dwws.shandongxm.cn:18060/qianru/)实时对外公开查阅。

五、附则

本细则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附表: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